管理人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核算
摘要
2017年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资管产品负有会计核算义务,但由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和对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不同,资管产品如何适应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尚难有定论。本文坚持“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偏向无论持股比例如何,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目的均为获取资本增值收益,而非股息红利,因此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根据投资项目的评估价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变动为首选办法。
关键词
合伙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性主体;类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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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 funds
DOI: http://dx.doi.org/10.12345/cjygl.v9i1.2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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