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文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标准—基于独创性的分析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日益凸显,独创性认定标准成为核心争议焦点。本文从客观主义标准与主观主义标准双重视角展开分析,发现单一标准难以有效回应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技术特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双重审查标准,构建“先客观、后主观”的递进式审查流程,并从提示词复杂度、迭代深度、创作记录等方面建立主观量化标准,从理性人标准、差异性检验、表达唯一性审查等方面建立客观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认定标准;可版权性

参考

杨利华、王诗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制研究》,《法治研究》2025年第3期。

李扬、涂藤:《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标准》,《知识产权》,2024年第1期。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公雯、冯艳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认定标准研究——以“江苏首例AI侵权案”为例》,《传播与版权》2025年第23期。

张金平:《构思决定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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