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摘要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中国公司法在相关规定中,特别设置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机制,以控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这一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仍旧引发了大量的争议。论文主要探讨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问题以及权利被侵害时如何救济。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中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促进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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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参考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李激汉.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司法争议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14(10):168-169.
于午丁,王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63.
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J].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2006(4):491.
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2013(27):19.
石剑桥.“转让股东反悔权”的正当性检讨[J].西部学刊,2021(15):87.
赵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J].法学家,2021(1):144.
DOI: http://dx.doi.org/10.12345/cjygl.v2i7.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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