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视域中违约金司法救济的适用研究
摘要
《民法典》中,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进行调整。其中过分高于的标准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然而,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未加区分的前提下,均使用统一的标准是否合适。现行立法将损失的范围扩大至了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可得利益,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更加合理。但综合考量因素还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约背景等,在更加公平合理的同时也为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当事人法律素养的悬殊,如何就违约金调整问题进行释明,实现公正裁判,是现代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又一大难题。
关键词
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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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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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http://dx.doi.org/10.12345/cjygl.v9i2.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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